又一国家RoHS下月强制实施 全球RoHS大盘点!
又一国家即将强推RoHS!根据 2017/3/10 р. No. 139 公告,乌克兰技术法规(TR)电子及电器产品禁用化学物质RoHS法规将于2017年9月10日开始生效强制。
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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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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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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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电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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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性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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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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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和电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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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休闲运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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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包括医疗产品用于体外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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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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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产品的自动分装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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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1-10类的其他电器和电子设备
乌克兰RoHS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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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RoHS法规参考EU指令2011/65/EC & 2015/863,申请者递交乌克兰安规EMC认证的同时,需要提供RoHS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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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0日之前递交到乌克兰发证机构的申请,可以接受没有RoHS相关文件;2017年9月10日之后的新申请,需要提供RoHS相关申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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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申明必须使用乌克兰语,格式可以参考乌克兰技术法规。技术法规TR要求单独的申明,不同法规要求的申明不可以放在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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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申明和技术文件厂商需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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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EMC/Safety要求一样,产品必须放置符合性标识Ukr TR mark。
其他安规/EMC新增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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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份,乌克兰发证机构要求所有新申请必须提交乌克兰语说明书,不接受只有英文说明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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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份,乌克兰发证机构要求所有新申请必须提交1年内有效的CIG023验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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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份,乌克兰强制EMF标准要求 (EN 62311, EN 62479, EN 62209,etc),所有新申请必须提交EMF报告。
(以上内容来自Intertek)
【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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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新加坡RoHS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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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台湾RoHS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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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0日:乌克兰RoHS实施
1)中国RoHS 2.0
2)欧盟RoHS 2.0
3)新加坡RoHS
4)台湾地区RoHS
台湾标准检验局(BSMI)宣布:自2017 年 7 月 1 日起,以下所列之 6 项产品类别将纳入台湾 RoHS(符合 CNS 15663「含有标示」)的管制,依据 CNS 15663 之规定将限用物质含有情况标示于商品之本体、包装、标贴或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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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资料处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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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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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複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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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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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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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资料处理系统用之监视器
从现在到2017年7月1日的过渡期间,厂商可以选择旧制(无RoHS)或新制(有RoHS)申请BSMI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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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旧制(无RoHS)申请新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限会比正常的三年短,证书的有效期限只到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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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新制(有RoHS)申请新证书,证书的有效期限会维持正常的三年。
针对测试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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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MI若是抽查产品,客户必须于28个工作天内提供相关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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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报告并不局限取得方式(台湾地区内、外皆可),唯测试文件应为取得ISO 17025认证资格的实验室依据IEC 62321、CNS 15050或同等检验标准所出具的测试报告。
5)美国RoHS
美国联邦EDEE法案
美国德克萨斯州众议员Michael
根据H.R.
加州RoHS
2003年发布的加州《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以及其修订案S.B.50)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中限制物质要求,因而也常被称为“加州RoHS”。根据法案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将禁止在加州范围内出售铅,汞,镉和六价铬限量超标的特定电子设备,限值要求与欧盟RoHS指令相同。
其中特定电子设备指的是屏幕对角线长度大于4英寸的电子设备,包括被制造商整修后用于零售的产品,包括含阴极射线管(CRT)的产品、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屏幕(CRT)、液晶显示器(LCD)的笔记型计算机、桌上型液晶显示器(LCD)、阴极射线管(CRT)电视、液晶(LCD)电视、等离子电视、可携式DVD播放器。
此外,2007年10月加州签署了通过《加州灯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从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产、销售或供应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定的普通型灯具。
6)日本RoHS
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6年4月27日针对《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提出了修订方案及部分实施标准,规定电子电气产品应对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并根据《电子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含量标示标准》(J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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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RoHS中所指的电子电气设备,主要包括个人计算机(包括显示器)、独立式空调设备(家用非中央空调设备)、电视、微波炉、烘衣机、电冰箱、洗衣机共七大类产品,而有害物质和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完全相同。同样,日本RoHS也给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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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品中任何均质材料中存在六类有害物质且该材料未被列为豁免,则需在产品、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加贴“含有”标识(图1)。标识颜色要求必须为橙色(可参照标准JIS
图1
图2
7)韩国RoHS
韩国政府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推出了《电子电气设备及汽车资源回收法案》,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强制执行。因为其要求与欧盟RoHS有很多相似之处,业界也称之为韩国RoHS。实际上,此法案可看作欧盟RoHS指令、WEEE指令和ELV指令的综合版。
法案管控范围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和废弃车辆,其中关于电子电气产品的管控已于2007年7月1日率先实施。首批管控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包括各种冷藏机)、家用洗衣机、空调、个人计算机、音响设备、手机(包括电池和充电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以上三项均包括墨盒和硒鼓)十项产品。受限物质与限值要求均与欧盟RoHS相同,厂商还需填写《有害物质符合性声明》。
8)土耳其RoHS
土耳其环境和林业部于2012年5月22日发布《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管控法规》,编号28300。法规发布即日起生效。该法规采纳了欧盟RoHS和WEEE指令相关要求。
法规管控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管控有害物质和限值要求与欧盟RoHS相同,豁免条款也参考欧盟RoHS指令。
制造商应在登记系统登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提交符合性声明。证明产品符合法规要求的所有资料和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
9)印度RoHS
2011年5月印度环境与森林部(MoEF)正式颁布《电子废弃物管理和处理条例,2011》。该条例于2012年5月1日起生效。条例管控了信息技术与通信设备以及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两大类电子电气设备,管控的有害物质及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一致,另在附件II中列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相关要求从规则生效后两年内完成过渡。
10)越南RoHS
越南贸易部发布的30/2011/TT-BCT号通告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通告管控了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即欧盟RoHS第1-7和第10类产品),管控的有害物质和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基本一致。
通告还要求任何生产或进口电子电气产品的组织或个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必须公布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公布方式如下:
a) 发布于组织或个人的网上;
b) 印刷于产品使用说明书或随附纸制品上;
c) 电子信息的形式(如CD);
d) 印刷于产品包装上。
11)阿联酋RoHS指令
阿联酋标准和计量局(ESMA)近期通过WTO发布G/TBT/N/ARE/265号技术贸易措施通报,根据通报,阿联酋将对进入该国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其内容要求与欧盟RoHS指令相近。鉴于阿联酋在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中的地位,该新规实施后可能被其他国家效仿成为区域性技术壁垒,堪称中东版RoHS指令。
新规主要内容如下:
结语
除上述国家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自愿标准或计划出台类似法规。例如,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颁布了自愿性标准“电子电气设备:限制特定有害物质的使用(TIS2368-2551(2008))”,制造商/进口商可自愿向泰国工业标准协会申请认证。台湾也发布了标准CNS15663“电机电子类设备降低限用化学物质含量指引”。澳大利亚曾就相关政策的出台专门进行了讨论,另外约旦、哥伦比亚、智利、阿根廷等国家也都有计划出台RoHS类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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